低价航空中的法律问题

2007-11-26 16:24:54  环球旅讯  字号:[ ]  选择背景色:图片 图片 图片    我来说两句

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市场行为。在合法与非法之间,需要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认真掂量,慎重决断。

  春秋航空公司在热点航线上推出1元票价,曾经被济南市物价部门处罚15万元。如今,该家航空公司又一次推出1元机票,并宣布争取在2008年机票平均价格比市场价格降低46%。

  春秋航空公司的低价经营策略,不仅使民航部门陷入尴尬境地,同时也使价格主管机关面临空前的法律难题。根据我国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11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。 

  《价格法》第14条更是明确规定,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,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,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,是不正当价格行为,应当受到行政处罚。

 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,任何经营者的低价倾销行为,都是为了“排挤竞争对手”。在市场份额相对稳定的情况下,降价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促销手段。降价的结果当然会“损害”“其他经营者”的利益,但法律的功能就在于甄别行为的合法性,如果因为“排挤竞争对手”从而导致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减少,因而认定竞争者的定价为违法行为,那么,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根本无法发挥作用。

  所以在法学界,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,着重考察经营者的价格是否低于成本,如果价格低于成本,对于经营者自身而言,也将无利可图。但管理学家与法学家的区别就在于此。法学家只是静态地看待价格问题,而管理学家则往往从动态的角度分析价格问题。

  从表面来看,春秋航空公司推出低价机票,在单位航班上出现了严重的亏损,但是,如果取消航班,那么非但无法减少固定成本,企业的信誉也将因此而遭受巨大损失。更重要的是,春秋航空公司的机票价格虽然很低,但由于春秋公司实行了航空运输与旅游服务相结合的经营模式,在航空运输环节推出低价机票,恰恰能够吸引更多的旅游者,而这样一来,春秋公司就能在旅游环节获取高额盈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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